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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权与审判权之界域研究
书代号:2019080504 条码:9787565336119
出版时间:2019-7 发行范围:公开发行
作者:邱星美
版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类别:法律图书
开本:16开 版次:1/1
点击数:5099 非会员价:¥30.00
A级会员价:¥28.50 B级会员价:¥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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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是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系列丛书,介绍了日本、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各种执行救济制度,同时与我国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对比分析,是对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问题的系统研究成果。
导  论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选题研究背景 2
三、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3
四、研究视角、路径及方法 4
第一章  执行权与审判权 6
第一节  执行权的性质 6
一、执行权的性质 6
二、“执行权定位”与“执行权性质”异同之辩 13
第二节  执行权性质理论价值 14
一、起因于破解“执行难”与“执行乱” 14
二、带动了执行权配置研究 15
三、打开了执行程序中引发的执行权与审判权界线问题之门 16
第三节 审判权的构成与特征 17
一、审判权构成或分解 17
二、审判权的特征 19
三、审判权与执行权之区别 21
第四节  审判权、执行权与司法权之关系 22
一、司法权的不同解读 22
二、审判权定位 28
三、审判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30
四、执行权是法院司法权的下位权能及审判权的衍生权能 31
第二章  “审执分离”与执行救济之两权界线立法演进 32
第一节  “审执分离”与两权界域价值 32
一、“审执分离”之两重含义 32
二、形式的、外化的“审执分离” 32
三、实质的、内生的“审执分离” 33
四、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之价值 34
第二节  我国执行救济规范两权分离演进及其评价 35
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35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35
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36
四、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38
五、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解释》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41
六、2015年《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及其评价 44
第三节  理论研究之于厘清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价值 46
一、执行权性质理论为执行救济研究奠定了基础 46
二、执行救济理论为执行中的异议之诉奠定基础 47
三、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以执行权与审判权界线为基准 50
第三章 执行救济中的审判权定位域外考察 52
第一节  执行、执行瑕疵与执行救济 53
一、强制执行之公力救济与例外 53
二、执行行为瑕疵 55
三、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之救济 57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救济 58
一、台湾地区执行救济之分类 58
二、一般执行救济 58
三、特殊执行救济 61
四、执行当事人适格救济 66
五、其它实体性救济 69
第三节  日本民事执行救济 70
一、程序上的救济 70
二、实体上的救济 72
第四节  韩国民事执行救济 77
一、程序性执行救济 77
二、实体性执行救济 79
  第五节  德国民事执行救济
   一、程序性救济
   二、实体性救济
第四章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进步与不足及审判权与执行权界域完善 85
第一节  执行救济规范之进步评价与不足分析 85
一、民事执行救济法律规范之进步 85
二、执行救济机制尚存之不足 91
第二节  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完善空间 93
一、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构想 93
二、设立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与当事人适格之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构想 98
第五章  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的其他问题及其完善 102
第一节  执行根据主文瑕疵救济及立法完善 102
一、司法实务中不断提出的问题 102
二、理论与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103
三、应建立瑕疵裁判文书补正程序 107
第二节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 112
一、立法、司法解释之发展 112
二、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主体范围 114
三、变更与追加之执行裁决权还是审判权之争 117
四、变更追加之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 118
第三节  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问题及完善 120
一、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的现实困境 120
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理论争议 122
三、对被执行人配偶是否追加问题的成因分析 125
四、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路径选择 127
结  语 130
参考文献 132
后  记 141
编辑首语: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内容复杂,需要应对多方面问题的工作。例如,执行机构往往会面对来自当事人的异议、抗拒,面对来自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抗拒,会面对应当协助法院执行的其它机关、组织、机构、个人出的难题,也会面对执行根据有缺陷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问题。所以,执行工作不仅是依据执行根据,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转移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这么简单。面对很多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查找其名下的责任财产往往是第一道难题。找到被认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还可能出现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该财产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能会形成第二道难题。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或者需要其它财产持有人交出财产时,可能由于他们协助不力,会生出第三道难题。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执行自然人当事人死亡、法人合并或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裁判文书权利被转让等等情况,需要变更、追加当事人。变更、追加当事人时,特别是变更被执行人时,被变更、追加者可能会提出异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以追加法定条件下与被执行人有承担履行债务义务的关联主体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执行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所欠债务义务时,其配偶或者前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其配偶或者会前配偶是否可以被追加等等情况。此时,执行机构需要判断这些异议、争议是否真实、合法,需要予以答复、裁决,那么,执行机构是否对上述所有问题以及其它类似的问题享有判断权、裁判权?在我国法治建设早期,这些问题比较简单,多数人认为执行机构享有这些权利。但是,当我国执行法学理论越来越进步,理论界认为没这么简单,人们认为理论上需要首先解决执行权的问题,解决执行权与审判权如何区别和如何划定各自界域问题。解决审判权范畴问题,执行机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行使判断权时是否可以行使审判权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不断提出,促使强制执行法学理论快速发展,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界域问题推向前沿。
另外,“执行难”、“执行乱”许久以来称为困扰我国人民法院的痼疾,成为社会责难法院的话题,成为执行当事人抱怨法院的问题。“执行难”、“执行乱”形成原因种种,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总结出的根源很多。导致“执行乱”的诸多因素中,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简要、不足的因素比较明显。而强制执行规范不足的首要因素就是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不够清楚。这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解决这俩问题方面力度很大,制定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近十年间我国《民事诉讼法》两次修订讨论中,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合理意见,执行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进步成效显著。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困扰法院执行工作,仍有许多问题学术界在研究、讨论中。   
二、选题研究背景
虽然近十年间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订,民诉法全文司法解释经过以此大规模的修订,强制执行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成果显著,但是关于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域问题仍然有不少问题存在,不有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文献检索表明,专题研究两权界域的学术文章很少,专著没有。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征文选题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设定的选题中特地设了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线这一专题,但在全国提交的270多篇论文中仅有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还是笔者与导师杨荣馨教授撰写的文章,另外一篇文章虽然选题相同,但是内容涉及研究会这个选题宗旨的实际很少。可见,与浩如烟海的法学学术文献相比较,这方面的专题研究非常缺乏。但这并非表明研究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的理论很少,事实上,涉及这方面的研究著述学术成果比较丰厚,并且发展很快,水平提高显著,只是缺乏系统研究学术成果。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上需要系统研究、梳理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执行权与审判权各自权能范畴及两权界域划分,以期在填补系统研究空白方面提出管窥之见、贡献绵薄之力。
人民法院执行改革背景。审执分离即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在我国法制建设、法治发展的三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致力于审执分离改革,以期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以期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满足社会愿望,提高法治水平。
我国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审执分离”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执行机构的举措,第二阶段是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改革。第一阶段改革主要体现为形式上的、外化的、审判庭与执行庭分别设立的“审执分离”,第二阶段的改革为实质性的改革,以实现执行程序中的两权权能进一步分离为目标。笔者曾将第一阶段的审执分离称为显性的审执分离,将第二阶段的审执分离称为隐性的审执分离,“审执不分有两个不同层面上的含义,一是同一法官既负责审判又负责执行,二是执行人员处理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时,不论是实体性争议还是程序性争议,都由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解决。前者可称为显性的审执不分,后者可称为隐性的审执不分。”  第一阶段的审执分离,是以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为目标,并且规定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笔者所称的显性的审执分离,这一目标已经实现。第二阶段的审执分离,始于2000年后,以实现法院内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异议,属于执行权范畴的,由执行机构行使执行权处理;属于审判权范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至审判庭,由审判庭行使审判权裁判。这一阶段的问题较多,问题远比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复杂得多。司法界、学术界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制定实施,成效显著。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完善,需要理论研究的大力支持,需要从理论研究中汲取精华,以制定最为合理的制度规范。因此,笔者选题审判权与执行权界域研究,鼎立贡献一己之力。
三、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一)文献简要综述
专题研究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域论文极少,中文专著没有,外文专著尚未发现。但是涉及这两权关系、界域的文献很多。
外文译著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教材、专著。最多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二十多部强制执行法教材、专著,这些书籍帮助我国大陆学者打开了执行法学学术研究的视野,其理论体系系统、完整,成为我们借鉴的模版。日本、法国、韩国等民事执行法学译著,日本、韩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强制执行法典或者民事执行法典,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我国大陆地区学者的专著。我国大陆学者强制执行理论的专著不断问世,1990年出版的常怡教授主编的《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为我国解放后第一本专著,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之后,有许多研究执行权性质、研究执行主要理论问题、研究强制执行法学、研究执行制度改革、研究强制执行立法及强制执行法草案的专著纷纷问世。再后,关于强制执行专题研究的专著陆续问世,例如;执行竞合研究、执行权配置制约监督研究、民事执行中人权保障研究、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比较等,但是,专题专著显然不多,最多是执行权研究、执行改革研究、执行法学研究。
强制执行学术论文。三十多年以来,强制执行学术论文数量越来越多,成果日益丰富,涉及强制执行立法、实务、改革的方方面面,学术水平越来越高,学术视野越来越广泛深入。然而有特点的是,来自法院实务界的有分量的论文成果比来自学术界的多。
(二)研究现状概要
如前所述,对执行权与审判权界线的专题研究文献很少。但是涉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界线方面的成果还不少,例如:1.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等;2.执行中的各种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等;3.执行回转问题、执行标的物灭失赔偿问题、执行依据不明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问题等。4.执行权配置、执行权构成问题等等。这些学术成果为本文系统研究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域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没有这些学术成果,本专题的研究可能难以启动。
四、研究视角、路径及方法
研究视角。本文以执行程序中发生争议及异议的处理机制为视角,研究应当适用执行权还是审判权,而非从大司法权概念前提下研究执行权与审判权的一般关系和一般界线问题。
研究路径。因为,论及执行权与审判权这两个概念时,首先涉及司法权的范畴,所以本文需要首先划定司法权、执行权、审判权各自范畴。就理论而言,划定执、审判权的范畴相对容易,而划定司法权就不太容易。因为,在我国,司法权概念使用比较混乱,有各种意义上、各种范围内的司法权概念。所以笔者首先研究、分析司法权的范畴,此乃其一。其二,进入审判权研究,因为司法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最近,甚至很多情况下同一。研究分析审判权又在为下一步研究、分析执行权奠定基础。其三,进入执行权的性质、构成、特征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其四,对执行救济中的审判权定位域外考察、评论,以便汲取借鉴他们的经验。其五,梳理、评价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演进,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机制之进步与不足,提出审判权执行权界域完善的建议。其六,在执行的其它问题方面也涉及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审判权执行权界域完善建议。
研究方法
1.历史研究法。系统性地研究一般法学问题,通常需要考察其历史发展、演变,评论其进步,发现其不足,为提供建设性改良建议奠定基础。故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法,分析、梳理了我国三十多年来执行权与审判权界域方面的立法、司法解释进步、演变、不足。
2.比较研究法。学术研究离不开比较研究法,全面的比较研究包括纵向比较研究与横向比较研究。本文收集、应用了日本、韩国、法国、德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资料,比较详细地介绍并评价了他们的执行救济法律规定和制度设置。这属于横向比较,其中也有一点涉及纵向的比较,例如我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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