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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书代号:2019070501 条码:9787565336126
出版时间:2019-7 发行范围:公开发行
作者:王娣、王德新、周孟炎
版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类别:民法
开本:16开 版次:1/1
点击数:7067 非会员价:¥48.00
A级会员价:¥45.60 B级会员价:¥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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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执行领域,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在执行竞合、案款分配、破产清算等一系列制度的“夹缝”中生长起来的一项制度。考察这一制度,需要重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其形成的背景,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而是需要回到参与分配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个出发点,深入探讨制度设计的理念基础,从发展的视角进行前瞻性研究。经过课题组几年的研究现已结项,在对结项报告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本书。
目录
前言 5
第一章 引论 8
第一节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由来 8
一、问题的产生 8
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10
第二节  我国学术界有关参与分配制度的争鸣 16
一、有关参与分配问题的学术研究的特点 16
二、围绕参与分配问题展开的学术争鸣 22
第三节  我国立法界、司法界对待参与分配问题的态度 27
一、最高立法机关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问题的忽略 27
二、司法界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问题的态度 31
附录:1994-2017民事执行“参与分配”高关联研究成果统计 34
第二章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44
第一节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44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构建 44
二、参与分配救济制度的构建 48
三、参与分配适用主体的立法调整 50
第二节  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51
一、参与分配与案款分配适用范围模糊不清,存在选择性适用法律的现象 51
二、参与分配以“类破产”模式替代破产制度的作用发挥 53
三、参与分配救济程序未能有效运行,引发的异议、信访较多 54
四、参与分配耗费资源,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难点 55
第三节  执转破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7
一、我国“执转破”工作的改革探索 57
二、“执转破”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61
第三章 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价值选择 64
第一节  执行立法原则与参与分配制度的比较考察 64
一、民事执行的立法原则及其价值取向 64
二、参与分配与执行立法原则的关系 76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价值选择 89
第二节  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历史经验 95
一、我国法律传统中的执行参与分配 95
二、1949年前后的执行参与分配政策 96
三、1992年以来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 97
第三节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100
一、执行参与分配的民法理论基础 100
二、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与法律传统 103
三、执行参与分配的程序价值因素 105
第四章 参与分配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协调 108
第一节  执行参与分配与破产立法 108
一、我国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偏差 108
二、执行参与分配与破产法的关系模式 111
三、我国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关系进一步优化 119
第二节  参与分配制度与执行竞合 131
一、执行竞合的厘定 131
二、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的关系论争 138
三、我国执行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关系的进一步优化 147
第三节  参与分配制度与案款分配 149
一、案款管理制度 149
二、案款分配与参与分配 151
第五章 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54
第一节 执行参与分配的应然功能定位 154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应然功能定位 154
二、关于其他替代方案可行性的辨析 159
第二节 执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重置 162
一、须依据一个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依据,已经开始了一个民事执行程序 163
二、须有数个金钱债权人,且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执行标的物有优先权 163
三、须数个金钱债权指向同一债务人的财产 173
第六章 我国执行参与分配的程序完善 178
第一节 债权人申请程序 178
一、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 178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起止时间 184
三、参与分配的申请与审查 198
第二节 财产换价与分配程序 209
一、执行标的物的换价 209
二、分配表的制作、公示与实施 213
第三节 债权清偿的顺位 216
一、可分配财产和应受分配债权的确定 216
二、关于优先权的制度架构分析 221
三、我国民法优先债权的受偿及其顺序 225
四、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清偿顺位问题 227
五、关于后续财产的清偿问题 230
第四节 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231
一、商主体与商人破产主义 231
二、执行参与分配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234
第七章 执行参与分配的救济机制 238
第一节 我国参与分配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 238
一、执行救济与参与分配的救济 238
二、我国关于参与分配救济机制的缺陷 240
第二节 分配方案异议 241
一、异议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41
二、异议的理由:应当区分程序理由和实体理由 242
三、异议的形式:应当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 243
四、法院对于分配异议的审查处理 243
五 、有异议事由而未依法提出异议者,可能产生失权的效果 244
第三节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45
一、“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由来 245
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性质 246
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247
四、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效果 248
附录1:《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专家建议稿)》 250
附录2:我国部分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规范性文件 256
1.《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8-21) 256
2.《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公布) 264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63号) 270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执行局2013年) 278
5.江苏省高院《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2015年11月24日) 286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5号) 287
7.《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7-5) 295
8.《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2017-11-10) 299
编辑首语:
在民事执行领域,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在执行竞合、案款分配、破产清算等一系列制度的“夹缝”中生长起来的一项制度。考察这一制度,需要重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其形成的背景,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而是需要回到参与分配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个出发点,深入探讨制度设计的理念基础,从发展的视角进行前瞻性研究。为此,我们2012年承担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经过课题组几年的研究现已结项,在对结项报告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本书,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我国的执行参与分配不是基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而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创设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299条,首次对参与分配问题作了规定。鉴于其存在的问题,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95条、200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6条、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512条等相继对其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我们认为,讨论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其修改完善的思路,应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自身的发展历史、功能定位、价值目标中探求。基于这一思路,本书分七章展开研究:
第一章为引论。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初衷,我国的现有制度更加侧重于在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时、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提供平等受偿保障的功能;但关于这一问题还有另一思路,即以债权人“参与执行”为重心、以“财产分配”为附带效果,来解决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问题。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制度之间,具有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结合我国实际,对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争鸣、我国立法界司法界对待参与分配问题的态度进行了梳理。
第二章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分别从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情况及存在问题,执转破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指出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担当了参与分配制度的创设任务,分析了参与分配制度的发展历程,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为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价值选择。通过比较法和学说观点的对比分析,指出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解决数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所得公平受偿的问题;但在参与分配是否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为前提条件,是否限于已取得执行依据的金钱债权两个方面存在认识分歧。通过执行立法原则与参与分配制度关系的比较考察,指出二者之间存在多重组合关系。通过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创设初衷,指出贯彻执行中债权平等受偿的立法原则,以弥补立法中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存在功能定位上的偏差。通过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指出参与分配中的折中主义(团体优先主义)正在成为执行立法的流行趋势。
第四章为参与分配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协调。在破产法与民事执行法的关系上,应明确参与分配本来不具有与破产法类似的“清算”功能,不具有弥补破产法功能缺陷的功能,应让破产制度和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初功能各自归位。参与分配的重心是“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只不过是“参与执行”的后果而已;破产法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真正关联之处,在于“执转破”的程序机制设计问题。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是“现象”与“对策”的关系,部分执行竞合需要通过参与分配来解决,部分不需要通过参与分配来解决,不属于执行竞合的现象也有可能需要通过参与分配来解决。“案款分配”和“参与分配”相区分仍是立足于现有司法解释的立场,将来可以考虑将二者合二为一,在重塑后的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合并吸纳。
第五章为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我们主张“大改”,即回归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应有功能定位,重置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便利多数金钱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只是参与分配制度的次要或者附带功能。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须依据一个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依据,已经开始了一个民事执行程序;二是须有数个金钱债权人,且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执行标的物有优先权;三是须数个金钱债权指向同一债务人的财产。
第六章为我国执行参与分配的程序完善。在对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条件重置的情况下,对参与分配的程序应从三个方面完善。首先,应以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中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为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同时确立“合并执行”原则,巩固终局执行首封法院的主持参与分配地位。其次,申请参与分配的起止时间,应以在执行程序中开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为起点,应本着“团体优先主义”分别确立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参与分配的申请,宜以“直接申请”为原则、以“职权列入”为例外以“拟制申请”为补充;法院审查的要点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符合条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是否有合法的参与分配债权的证明材料,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等。
第七章为执行参与分配的救济机制。我国现有的执行参与分配救济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大改”的背景下应进行以下完善:一是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主体包括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异议理由应当区分程序理由和实体理由,异议形式应符合特定要求,有异议事由而未依法提出异议者可能产生失权的效果。二是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宜采“救济之诉说”,在此前提下重置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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